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请问上述“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被转让股权的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还是转让方账面上所记载的经审计的被转让股权(长期股权投资)的净资产值(账面价值)?
答2021-11-3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中“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值。
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
问:1.国资委是否把一批央企作为试点单位,这些单位转让其子公司、孙公司的国有资产时不需要国资委的审批,只要这些央企自己审批就可以了?是否有公开的文件依据?
2.国资委是否有相关规定,对于以“中国”二字开头的国资控股公司,如果它们的股权被完全出售给了民企,则要求这个原国资控股公司在股权出让后的三个月内变更名称,把“中国”二字去掉?是否有公开的文件依据?
答2021-12-31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相关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余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