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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四川保险代理牌照2022费用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1-06 09:54 更新时间: 2024-04-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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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报送至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意外险业务经营总体情况。

(二)每款产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

(三)航空意外险等再保险安排。

(四)上一年度产品回溯情况,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产品总体情况,涵盖上一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意外险产品;

2.产品定价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之间的偏差;

3.回溯指标出现较大偏差的原因,以及保险公司根据偏差程度采取的整改措施。

(五)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附表(填报格式参见附件6、附件7)。

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一)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产品定价方法、参数假设、精算评估等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三)费率浮动超出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费率区间,或明显偏离被保险人风险水平;

(四)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五)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超过产品备案材料中的佣金费用率上限,或支付的佣金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六)未按规定调整产品费率,或调整后产品费率仍不合理;

(七)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八)存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九)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险业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同类业务保持统一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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